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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八月八日)
我省耕地资源匮乏,人多地少的问题十分突出,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切实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节约和集约用地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土地资源宏观调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体系
目前,我省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尚未实行市场配置,土地利用还比较粗放,为完善市场配置机制,强化宏观调控力度,建议尽快制订出台全省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交易,对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如经营性医院、学校用地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继续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允许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研究探索发行土地债券的可行性,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调控作用。通过大力推进利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工作,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城乡和各种所有制一体化的土地市场体系。
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我省耕地资源十分匮乏,加大耕地资源保护力度,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当前十分紧迫的工作。要严格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其他大中城市周边,从今年起原则上暂停三年批准占用耕地作为宅基地,其他地区要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作为宅基地。严格控制将耕地尤其是耕种条件好、质量高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要继续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适当放宽纳入省级土地开发项目的条件,连片开发面积可从1000亩降至500亩。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垦复工作,对土地利用率低的工商企业用地、工矿等废弃地及“空心村”的土地要积极整理成耕地或农用地。要多渠道筹集补充耕地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土地开发整理。
三、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我省从2003年起在全国率先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来,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要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和实施力度,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推动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进一步开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积极研究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参股有稳定收益项目的做法;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使这项工作更具可操作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落实具体项目,严禁借流转之名炒买炒卖土地,防止出现新一轮“圈地热”。
四、加大落实力度,切实做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省的各项规定,狠抓落实,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严格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尽快制订和出台《广东省征地补偿最低价标准》以及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实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制订相关的办法,确保征地补偿款直接、足额、及时发放到被征地单位及农民个人手中。采用包干征地形式的,包干征地工作费用、国家税费等要与征地补偿费分开。征地补偿款未预存到位的,不受理其用地报批申请。
五、加大税费征收力度,建立和完善土地收益调节机制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研究探索开征土地使用费的办法,利用经济手段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征地补助基金,调节土地收益分配。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50%以上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集体提留部分应有一定的比例用于被征地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省劳动保障厅应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入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减免和迟缴、缓缴。在此之前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
六、加大土地规划修编力度,强化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基础上,尽快开展全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工作步伐,确保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要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加大实施“金土工程”力度,充分利用好广东基础地理信息库资源,提高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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