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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9:18
【发布日期】1998-1-11 【实施日期】1998-1-11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10月12日以粤府〔1995〕8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以上地震局(办)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第十四条,内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3.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应改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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