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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并联实施办法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并联实施办法》及四个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站(办),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开工项目质量措施监督检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查工作,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并联实施办法》、《武汉市建筑工程开工前质量措施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武汉市市政工程开工前质量措施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程序》、《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审查及开工勘验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并联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管理的新开工项目质量措施监督检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查工作,提高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按照市、区分级管理规定由市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质量措施的监督检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单位。监督检查及审查事项由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武汉建筑市场管理站等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办理。
三、"窗口"设置。市建委在市建设工程管理"一条龙"服务区内设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并联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集中办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登记手续、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审查及开工勘验手续(以下简称监管手续)的收发件事项。
四、"窗口"人员职责。"窗口"收发件实行主协办制度。主办人员由监管单位"窗口"人员轮流担任,每期轮值3个月;非轮值单位"窗口"人员为协办人员。
主办人员负责统一收件、发件。向协办人员分发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文件材料;初审本单位受理事项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向本单位传递文件材料;协调、督办协办人员相关工作。协办人员负责领取主办人员传递的文件材料,初审本单位受理事项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向本单位传递文件材料,向主办人员传递监督检查及审查结果。
五、并联工作程序
(一)申请。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管手续时,应填写《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申请表》,并分类成套提交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文件。
(二)收件及预审。主办人员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材料,并即时分发给协办人员。主、协办人员分别预审申请文件材料项目是否齐全,协办人员当日将预审结果分别报主办人员。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的,主办人员当日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还申请人。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的,主办人员当日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主、协办人员应于受理当日将申请文件材料转递到本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审查。
(三)监督检查、审查及手续办理。监管单位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时起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及审查意见书面传递到"窗口",由协办人员报送主办人员。
1、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申请文件内容符合要求且施工现场勘验合格的,监管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监管手续。各协办人员将本单位办理的监管手续及"缴费通知"报送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受理通知书》,并填写《领取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手续登记表》,领取相关监管手续文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2、申请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监管单位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协办人员报送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总各监管单位的"补正"意见,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附各监管单位的补正意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监督检查及审查时间自相关措施文件补正合格之日相应顺延。
3、施工现场安全开工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安全站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文明施工勘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市场站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勘验整改意见书》,并由协办人员报送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补正通知或整改通知。申请人应在整改期限内实施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窗口";监管单位应在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施工现场勘验复查。监督检查及审查时间自整改合格之日相应顺延。
六、工作要求。
(一)监管单位应为申请人提供《服务指南》,载明申请材料及开工条件现场勘验的具体材料项目、形式、标准要求和监督检查、审查、勘验工作流程、办理承诺等内容;要耐心解释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切实加强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办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要严格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监管手续的,要撤销相关手续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经监督检查及审查或监督检查及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监管手续和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对于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查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建管办负责解释。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区建设局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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