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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2:24
【发布日期】2000-12-6 【实施日期】2000-12-6 【发布单位】 【文号】建建质〔2000〕38号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我司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司质量技术处。

二○○○年十二月六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以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主要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提出如下,供各地开展工作参考。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见附表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三)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四)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见附录2)。
(五)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一)确定质量监督工作师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
站长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要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应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检查施工现场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请有关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表》见附录3。

三、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2、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
(1)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
(2)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4、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
(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促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
(4)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
(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6)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4、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5、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四、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

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行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监督记录表格见附录4。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4、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工程观感质量。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一)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六)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向委托部门报送。(见附录5)

七、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四)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备案管理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符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讼诉。

八、职责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四)定期向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根据抽查监督的数据,定期进行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报告质量形势。包括质量上升、下降情况原因分析,以及好坏典型等。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到撤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一)建设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
(二)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档案编号等。
2、档案目录。
3、建设工程报监资料,包括:报监登记表、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有关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5、质量监督记录。
①监督交底会议纪要。
②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报告。
③历次监督抽查记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7、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
(四)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由各地自行规定。
附录1: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略)
附录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略)
附录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略)
附录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略)
附录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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