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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1:59
【发布日期】1999-2-5 【实施日期】1999-2-5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规则申请预评价资格,取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预评价资格证书》)。

第四条 申请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七名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二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专职人员,并且熟悉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技术规范;(三)具有与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能够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中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第五条 《预评价资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

(一)申请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

(二)申请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

第六条 劳动部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予公告。

第七条 持有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承接《预评价资格证书》限定的业务范围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持有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预评价资格证书》限定的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八条 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没有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开展预评价工作。第九条 建设项目预评价单位应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并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十条 预评价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预评价资格证书》年检为不合格:

(一)转借《预评价资格证书》的;

(二)转包预评价工作的;

(三)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已不适宜继续开展预评价工作的;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所完成的预评价报告书,连续二次不能通过专家评审的;

(五)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建设单位委托预评价工作的;(六)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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