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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房产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2:10
【发布日期】2003-8-22 【实施日期】2003-8-22 【发布单位】 【文号】成质技监[2003]165号
各区(市)县质监分局、房管局(办、所)、各业主委员会: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9月10日起本市各质监分局开始受理业主委员会的代码登记申请,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代码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在申请代码登记时,须提交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原件及其1:1比例复印件和主任身份证复印件,核查原件,存档复印件。 二、各质监分局受理业主委员会代码登记申请时,应严格执行查重程序,发现重名情况应及时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妥善解决重名问题后再行受理。 三、业主委员会名称、地址、主任和副主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代码证和变更备案证书,办理变更代码证手续。 四、业主委员会依法终止,应自终止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代码证及注销证明办理代码注销手续。代码一经注销即行废止,不再启用。 五、业主委员会的代码证管理,按《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期以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准。 七、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应每季度将业主委员会成立、变更、终止的备案信息传递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业主委员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房管局反映。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区(市)县质监分局、房管局(办、所)、各业主委员会: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9月10日起本市各质监分局开始受理业主委员会的代码登记申请,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代码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在申请代码登记时,须提交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原件及其1:1比例复印件和主任身份证复印件,核查原件,存档复印件。 二、各质监分局受理业主委员会代码登记申请时,应严格执行查重程序,发现重名情况应及时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妥善解决重名问题后再行受理。 三、业主委员会名称、地址、主任和副主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代码证和变更备案证书,办理变更代码证手续。 四、业主委员会依法终止,应自终止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代码证及注销证明办理代码注销手续。代码一经注销即行废止,不再启用。 五、业主委员会的代码证管理,按《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期以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准。 七、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应每季度将业主委员会成立、变更、终止的备案信息传递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业主委员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房管局反映。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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