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7:2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是新形势下发展我市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及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总体目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提升我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农产品优质率和商品率。到2012年,全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在“一圈”内达到30%以上,“两翼”达到20%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整体水平处于西部地区前列。
(三)基本原则。
――稳制、分权、放活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放活土地使用权。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要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流转应坚持等价有偿,确保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生活的稳定。
――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二、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四)鼓励多种形式流转土地。农民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五)探索有效的流转办法。为在流转中提高土地的规模经营度和产出效率,可以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土地,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兴建产业基地。外出务工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可以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鼓励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土地流转受让方经原承包方同意后,可以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再流转;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再流转。
(六)支持鼓励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转移工作,鼓励更多的农民进入城镇转变身份。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自愿放弃承包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合理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已依法批准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和营利性农村基础设施的开发,也可以单独或与社会资本、龙头企业联合兴办企业,还可以在取得本组织多数成员同意的前提下以各种形式流转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积极运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与周转政策,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指标跨区域有偿、合理流转与转让。
(八)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原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求改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允许,符合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
(九)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多种实现形式。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也可以通过村与村互帮对接的方式,跨区域承租其他村的土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流转,也可以发包给农户进行规模经营。
(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允许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可按照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三、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合理利用
(十一)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把农村土地流转与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模式。鼓励农村种田能手、专业大户和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结合全市确定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及骨干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中。注重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技服务机构的作用,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品,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布局、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十二)拓展经营范围。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时,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其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农业科学实验设施等视为农业用途。尊重和保护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各类经营主体在符合规划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托其承租的土地和经营的主业,利用其资源、要素和设施,开展加工、服务等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应给予帮助、指导,并参照相应方面的政策给予支持。
(十三)合理处置农村空置房及宅基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在保证农民生产生活方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鼓励迁入城镇并有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对自愿放弃的宅基地,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在务工地和城镇已有居所的农民可依法出租、转让在原籍的房屋,但出租、转让房屋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从事“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应予支持。鼓励利用已转移农民自愿放弃的宅基地、空置房承接安置高山贫困移民、生态移民等政策性移民。放弃、置换的宅基地可以统一整治、统一规划,用于统一集中安置,也可以整治复耕,复耕后其指标可有偿流转。
(十四)妥善解决撂荒土地。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土地撂荒问题,组织力量对撂荒土地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清理,掌握情况、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要注重做好撂荒土地流转工作,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撂荒土地的农民自愿将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撂荒土地。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代为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四、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在有关土地收入分配用于支农的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鼓励流转农村土地、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和发展龙头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的重点,建立扶持机制。改进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办法,推动公共财政支农资金向优势区域和主导产业整合,集中打造优势产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各区县(自治县)的融资担保平台应把参与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服务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利用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十七)优化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应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要优先立项,不断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
(十八)努力完善社会保障。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参保覆盖的范围。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各地可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试点,促进农村规模经营发展和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
(十九)完善服务体系和加强规范管理。尽快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的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系统,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各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要承担起土地流转指导、服务、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做好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增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牌子,在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工作力量,有条件的村也可设立服务站,切实做好对农民和各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两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渝府发〔2007〕67号)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以委托方式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达成流转意向,进行流转时,应按照全市统一制订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工作中要注重对法律、政策的把握,尊重农民的意愿,防止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市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要求,对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进行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规模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农村撂荒地问题的有效解决。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正确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加快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消除他们的顾虑,树立正确的观念,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各地的探索和试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努力使我市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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