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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房产收费政策做重大调整产权登记费只收80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06:25
本报讯(记者 程富建) 昨天,江苏省物价局发文对全省的房产收费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将产权登记费分解为房产登记费和测绘费。同时计费方式变从值计费为从量定额计费。调整后费用总水平平均降幅达15%至20%,对房价偏高的南京地区降幅更大。
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住宅房和非住宅房区别对待。住宅房登记费统一按套计收,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和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住宅房所有权登记,每套收取20元;非住宅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定额收取。
新政策规定,注销登记不收费,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住宅房按每套80元收取,非住宅房按不超过上述非住宅房登记费标准的60%收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此外,企业因实施改革改组改造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产权登记费,对已有产权证书的,只收取每证10元工本费,无证书的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登记费,每平方米收0.3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对破产兼并企业及特困企业按每平方米0.15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00元。
房产测绘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南京和苏锡常地区的住宅房按2.5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2元/平方米收取;非住宅房,南京和苏锡常地区按4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3元/平方米收取;对存量房及其他非交易房的测绘费,南京和苏锡常地区的住宅房按2元/平方米收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50%收取,非住宅房按3.50元/平方米收取。其他地区住宅房按1.50元/平方米收取,非住宅房按2.50元/平方米收取,若房屋面积和结构不发生变化,每件收取不超过20元的配图资料费。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指出,上述产权登记费与测绘标准均为省定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产权登记费与测绘费总水平有所降低的原则制定。
《江南时报》 (2002年06月19日第二版)
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住宅房和非住宅房区别对待。住宅房登记费统一按套计收,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和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住宅房所有权登记,每套收取20元;非住宅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定额收取。
新政策规定,注销登记不收费,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住宅房按每套80元收取,非住宅房按不超过上述非住宅房登记费标准的60%收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此外,企业因实施改革改组改造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产权登记费,对已有产权证书的,只收取每证10元工本费,无证书的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登记费,每平方米收0.3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对破产兼并企业及特困企业按每平方米0.15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00元。
房产测绘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南京和苏锡常地区的住宅房按2.5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2元/平方米收取;非住宅房,南京和苏锡常地区按4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3元/平方米收取;对存量房及其他非交易房的测绘费,南京和苏锡常地区的住宅房按2元/平方米收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50%收取,非住宅房按3.50元/平方米收取。其他地区住宅房按1.50元/平方米收取,非住宅房按2.50元/平方米收取,若房屋面积和结构不发生变化,每件收取不超过20元的配图资料费。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指出,上述产权登记费与测绘标准均为省定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产权登记费与测绘费总水平有所降低的原则制定。
《江南时报》 (2002年06月19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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