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关于制定房产测绘试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11/01【颁布单位】 皖价房[2004]307号
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现就制定我省房产测绘收费试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由依法取得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房地产测绘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地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其所承担房产测绘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房产测绘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委托人有权选择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测绘单位提供服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某一房产测绘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
四、房产测绘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五、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房产测绘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新建房屋(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按项目委托合法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产权属登记。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交纳,并计入建房成本。主要工作内容是: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实地测量,检查修改,资料整理。其中住宅按1.40元/平方米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减半计收);非住宅按2.40元/平方米收取。新建房屋交易,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二次测绘,也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测绘费用。
2、存量房(二手房)。存量房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但如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测绘结果误差在±1%(含1%)以内的,测绘费用由要求复测的委托人支付;测绘结果误差在±1%以上的,测绘费用由原产权人支付。存量住房测绘费按1.80元/平方米收取;存量非住房按2.60元/平方米收取。
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10元的配图资料费。
六、房地产测绘单位收费前应按照《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照明码标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房地产测绘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各级物价、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测绘收费的监督,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制重复测绘、强行收费的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建设单位和产权人的负担。
八、本通知自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再根据成本、费用等情况重新制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房产 测绘 通知
抄 送:省发改委、省测绘局
- 上一篇文章: 合肥:房产测绘费今按建面计算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