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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6〕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管水平,发挥“两税”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两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指出:“要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要严格控制耕地占用税减免”。《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赣财农税〔2005〕14号)提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县(区),各级财政、国土、房管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的文件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对促进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加强契税征管对调节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性,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待、把握“两税”征管。同时,要深刻认识到加强“两税”征管是防止税收流失的需要。目前,在“两税”征管中仍存在着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行为不规范、征管秩序较混乱、违规减免等问题,致使税款未达到应收尽收。只有加强征管,才能有效堵塞“两税”漏洞,并对各级财政增收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要加强协作,规范征管
“两税”的征管涉及到多个部门,加强涉及“两税”征管的部门之间的协作,是确保“两税”源头控制的关键。要由财政牵头,协调国土、房管部门,通过协征协议的形式,明确协征“两税”的责、权、利,使“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真正落到实处。国土部门在土地转用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审批中应坚持“先纳税后批地(发证)”的原则,把“两税”的征免作为用地审批、发放有关用地证件必不可少的环节与依据。房管部门在产权办理中应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把契税的征免作为产权审批、发放房产证件必不可少的程序。对严格把关并积极协助“两税”征收的部门,财政要按政策规定安排一定的协税工作经费。对审批、发证部门“未税先批、未税先证”的,每查实一宗,要按应纳税额扣减相应的协税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不足抵扣的,从审批发证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中扣减。
财政部门是实施“两税”征管的执法主体。各级财政局应在征管行为的各个基础环节设置相应的征管制度,以规范征管行为。具体建立以下五项管理制度:“两税”税源管理制度、“两税”征收管理制度、“两税”稽查管理制度、“两税”票据管理制度、“两税”资料管理制度。
三、要加强整顿,严格执法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废止不合规财税政策的通知》(萍府字〔2004〕57号)的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并废除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违规政策。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执法检查的通知》(赣财农税〔2005〕1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两税”的“免、减、缓”等违规情况的清理和稽查,对清查出的应征未征税款,要依法补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逾期不申报缴纳或偷、逃税款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市财政监督查检局要对当年县(区)“两税”征收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该征的未征,要通过财政结算扣缴市本级应得的财力部分。
四、要调整体制,充实队伍
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同级批地同级征税”办法,今后耕地占用税将按耕地占用审批权限的不同,分别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部门征收,乡镇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各县(区)范围内产生的耕地占用税,经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征收到位以后,扣除或扣缴市本级10%部分外,全部返还或留给县(区)财政,由县(区)财政与耕地所在乡镇合理分成。按照税收征管权限和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机制的要求,今后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湘东区的契税以及安源区除城区范围以外的契税统一由县(区)财政征收,乡镇不再征收契税。县(区)统一征收后,再按比例由县(区)与乡(镇)合理分成。市城区范围内的契税仍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市与区分成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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