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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3:11


正文: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审计署
文 号:财综[2005]43号
发布日期:2005-9-23
执行日期:2005-9-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和批准使用情况。
  1.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县(市、区)每年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多少公顷。
  2.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县(市、区)每年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多少公顷。其中:国家批准公顷数,省级批准公顷数。
  (二)各地区依法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征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时间。
  2.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部门或单位。
  3.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方式(先批地后征收或者先征收后批地)。
  4.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5.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及经批准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应当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三)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解缴入库情况。
  1.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缴纳主体(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用地单位)。
  2.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缴库方式(就地直接缴库、集中缴库、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缴入国库等)。
  3.解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
  4.土地有偿使用费在中央、省级和县(市、区)分成比例和金额,是否按照规定的入库级次和入库比例解缴,有无混库问题。
  5.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实际解缴入库情况。其中:缴入 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的情况。
  6.各地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列支、土地出让金列支、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
  (四)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缴未缴情况。
  1.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应缴未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应缴未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主要原因。
  (五)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1. 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其中:本级分成收入、上级返还收入情况。
  2. 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情况。其中:用于耕地开发、用于征管业务费用以及其他开支情况。
  3.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结余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六)各地出台涉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文件。
  1.征收管理文件。
  2.使用管理文件。
  3.减免管理文件。
  4.其他管理文件。
  (七)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1.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改进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政策建议。
  检查依据详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文件依据》(附件1)。
  三、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各地区自查与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报:《××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及审批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2)、《××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3)、《××县(市、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来源及收支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4)。在自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纠,填报《××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件5),并根据自查情况撰写自查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6年2月20日前填报并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及审批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7)、《××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来源及收支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件9)、《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自查自纠表》(详见附件10),并写出本地区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
  (二)重点抽查阶段。2006年上半年,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根据各地区自查自纠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并就重点抽查情况分别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重点抽查阶段的相关事宜,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次开展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要建立自查工作责任制,督促各市县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自查要求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同时,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地区有关自查情况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自查工作,认真查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进行自纠。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一经抽查发现,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此次检查工作。同时,要充分听取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政策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附件: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文件依据
  2.××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及审批情况自查表
  3.××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情况自查表
  4.××县(市、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来源及收支情况自查表
  5.××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查自纠情况表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及审批情况自查表
  7.××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情况自查表
  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来源及收支情况自查表
  9.××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查自纠情况表
  10.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自查自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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