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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若干具体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5:37
1、新建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建成之日或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
2、投资联营房产的,公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不担风险的按租金
3、融资租赁房屋的按房产余值征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交
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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