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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纳税指南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乱占滥用土地。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以第511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第49号令发布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8月省政府颁布了新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熟悉新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涉税政策。我们制发耕地占用税纳税指南。
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对纳税人的认定又予以明确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建房,从事非农业建设),二是被占耕地。
按照用途,应税的建设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建房,不管所建房屋是从事农业建设,还是从事非农业建设,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不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
从征税对象方面来讲,征税对象扩大到了整个农用地。纳税人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均应按照新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免税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五、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批准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孰大的原则确定,并一次性征收。即: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以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实际占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六、如何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
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算,适用税额是指当地确定的每平方米税额标准。
七、开征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是什么?
主要目的是: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增加“三农”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八、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根据上述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了我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20元,实行定额税率。达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以达市府函[2009]21号和达市府函[2009]49号文件批复我市各县(市、区)乡镇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通川区
一类:西外镇、东城办事处、西城办事处、朝阳办事处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8元;
二类:莲花湖管委会、复兴镇、北外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5元;
三类:罗江镇、蒲家镇、魏兴镇、双龙镇、东岳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2元;
四类:新村乡、磐石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18元。
达县
一类:南外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8元;
二类:亭子镇、麻柳镇、河市镇、石板镇、斌郎乡、石梯镇、石桥镇、管村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5元;
三类:大树镇、万家镇、大风乡、福善镇、檀木镇、赵家镇、马家乡、木子乡、渡市镇、木头乡、江阳乡、百节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2元;
四类:黄庭乡、南岳镇、黄都乡、景市镇、安仁乡、大滩乡、龙会乡、申家乡、金檀乡、大堰乡、赵固乡、九岭乡、桥湾乡、葫芦乡、碑庙镇、梓桐乡、堡子镇、江陵镇、东兴乡、碑高乡、幺塘乡、草兴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0元;
五类:双庙乡、平滩乡、金垭镇、陈家乡、罐子乡、五四乡、银铁乡、沿河乡、香隆乡、永进乡、洛车乡、道让乡、北山乡、金石乡、安云乡、青宁乡、虎让乡、米城乡、檬双乡、龙滩乡、花红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19元。
开江县
一类:新宁镇、普安镇、任市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4元;
二类:讲治镇、永兴镇、甘棠镇、长岭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2元;
三类:回龙镇、天师镇、广福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1元;
四类:长田乡、骑龙乡、新太乡、灵岩乡、梅家乡、沙坝场乡、宝石乡、靖安乡、新街乡、拔妙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18元。
万源市
一类:太平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1元;
二类:青花镇、茶垭乡、白沙镇、官渡镇、罗文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0元;
三类:花楼乡、长坝乡、旧院镇、草坝镇、河口镇、竹峪镇、大竹镇、黄钟镇、沙滩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19元;
四类:长石乡、白羊乡、铁矿乡、固军乡、井溪乡、曾家乡、大沙乡、石窝乡、永宁乡、虹桥乡、丝罗乡、皮窝乡、梨树乡、八台乡、石塘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18元;
五类:秦河乡、庙垭乡、鹰背乡、魏家乡、柳黄乡、玉带乡、新店乡、罐坝乡、石人乡、中坪乡、赵塘乡、堰塘乡、蜂桶乡、溪口乡、康乐乡、白果乡、钟亭乡、庙坡乡、庙子乡、紫溪乡、花萼乡、曹家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17元。
渠县
一类:渠江镇、渠南乡、天星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6元;
二类:临巴镇、土溪镇、三汇镇、涌兴镇、贵福镇、岩峰镇、静边镇、清溪场镇、有庆镇、琅琊镇、渠北乡、青龙乡、李渡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2元;
三类:卷硐乡、汇北乡、汇东乡、望溪乡、流溪乡、和乐乡、白兔乡、文崇镇、龙凤乡、双土乡、平安乡、鲜渡镇、板桥乡、鹤林乡、望江乡、巨光乡、丰乐乡、锡溪乡、报恩乡、河东乡、宝城镇、龙潭乡、中滩乡、汇南乡、三板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0元;
四类:东安乡、新市乡、定远乡、青神乡、万寿乡、安北乡、大义乡、义和乡、屏西乡、青丝乡、射洪乡、宋家乡、拱市乡、李馥乡、嘉禾乡、柏水乡、千佛乡、蔡和乡、水口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18元。
宣汉县
一类:东乡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7元;
二类:普光镇、南坝镇、胡家镇、土主乡、下八乡、双河镇、柳池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6元;
三类:君塘镇、清溪镇、天生镇、柏树镇、芭蕉镇、五宝镇、峰城镇、土黄镇、华景镇、樊哙镇、新华镇、黄金镇、毛坝镇、大成镇、明月乡、红岭乡、三河乡、黄石乡、七里乡、凉风乡、上峡乡、塔河乡、桃花乡、漆碑乡、厂溪乡、花池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0元;
四类:东林乡、石铁乡、庆云乡、天台乡、茶河乡、白马乡、马渡乡、隘口乡、龙泉乡、红峰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16元;
五类:庙安乡、天宝乡、老君乡、观山乡、南坪乡、凤林乡、三墩乡、漆树乡、渡口乡、凤鸣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14元。
大竹县
一类:竹阳镇、东柳乡、竹北乡、城西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5元;
二类:柏林镇、莲印乡、庙坝镇、朝阳乡、清水镇、乌木镇、牌坊乡、杨家镇、清河镇、高穴镇、黄家乡、月华乡、石河镇、团坝镇、双拱镇、川主乡、妈妈镇、欧家镇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3元;
三类:蒲包乡、中和乡、石桥铺镇、周家镇、童家乡、高明乡、八渡乡、中华乡、石子镇、观音镇、文星镇、李家乡、二郎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 0元;
四类:人和乡、张家乡、新生乡、四合乡、安吉乡、姚市乡、黄滩乡、金鸡乡、永胜乡、双溪乡、天城乡、柏家乡、白坝乡、杨通乡、神合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适用税额18元。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 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九、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应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地方税务机关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二、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对于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行为,考虑到被损毁耕地一般仍具有可恢复性,比照临时占用耕地行为,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三、国土部门在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是什么?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凭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纳税人或用地申请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违规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查阅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情况;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抄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征收税款。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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