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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收取房地产评估费的复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8:22

阳价函[2006]49号

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评估所:

你所《关于延续房地产评估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362号)的规定,结合你所一年来执行阳价函[2005]3号文收取房地产评估费的实际情况,现就延续房地产评估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单位,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在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的原则下,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可向委托方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收费。

二、你所收费可依照以下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收(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1、100万以下(含100万元)按5‰收取;

2、101万元—1000万元按2.5‰收取;

3、1001万元—2000万元按1.5‰收取;

4、2001万元—5000万元按0.8‰收取;

5、5001万元—8000万元按0.4‰收收取;

6、8001万元—10000万元按0.2‰收取;

7、10000万元以上按0.1‰收取。

三、上述收费执行期限至2007年1月11日。你所须凭本文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7年1月11日),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管理、监督。未领收费许可证不得收费。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房地产 评估 收费 复函

抄送:省物价局,市房管局,市物价检查所。

主办: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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