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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5: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及方案设计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

  (一)按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筑项目(一般和特殊公共建筑);

  (二)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重要地区或重要风景区的主体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

  (四)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设计方针):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等原则。

  第七条(招投标原则):设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应实行设计招标而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各级规划、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第八条(设计质量要求):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设计招标的类型):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和概念方案设计招标。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或概念方案设计招标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类型。

  第十条(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实行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含外资、合资)投资的项目具有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认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有条件提供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设计任务书。

  第十一条(概念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实行概念方案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招标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项目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更多构思方案比选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条件提出申请,经批准的以及其他不宜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项目。

  (四)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建筑工程为选择优质的方案和优良的设计单位,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和进行概念方案设计,经初步评审后比选出三家以上合格候选人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接受投标人报名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投标人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投标书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等。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后应当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建筑造型艺术要求高、技术难度复杂的建筑工程,可实行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经专业人员评审后,确定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设计招标文件):设计招标文件是进行设计招投标活动及承发包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依据。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实质性条款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设计任务书编制的依据和要求:

  (四)详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设计费计算方式或总价;

  (六)未中标人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七)投标人资质审查的要求;

  (八)投标有效期;

  (九)投标保证金含息退还的条件和期限:

  招标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主体资格):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范围和等级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设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其所在国的全国性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2、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从事过3项以上类似工程项目设计业绩的证明材料,且项目已竣工并投入使用。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

  第十八条(国际招标对投标人要求):经批准,采用国际邀请招标的,境内投标人不得低于投标人总数的1/3.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深度及内容):设计投标方案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

  (一)建筑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的技术标:

  1.工程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方案设计图;

  4.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5.设计效果图或建筑模型;

  6.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电子光盘或多媒体光盘。

  (二)概念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的技术标:

  1.总体构思、建筑、结构及节能等简要设计说明;

  2.主要概念方案设计图;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估算);

  4.主要设计效果图或工作模型;

  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电子光盘或多媒体光盘。

  (三)建筑方案设计(概念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的商务标:

  1.投标公函及其附件;

  2.投标人的资格和资信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

  4.项目设计负责人、工种负责人、主要设计人的人员组成名单及资历和设计业绩;

  5.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配合施工等服务措施;

  第二十条(备选方案):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特、大型建筑工程概念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不少于三十日、建筑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不少于四十五日。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开标在支付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时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议;

  (二)投标人身份核验:招标工作小组核验投标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同时递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一套)。如上述交验的证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不得参加开标,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三)在招标工作小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核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印鉴加盖情况;

  (四)招标工作小组按投标文件送达时间的先后顺序当众开启,并对投标文件中投标公函印鉴加盖情况、暗标技术标有无标记、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及格式要求提交等进行检查,并当众宣读各投标人设计服务内容及设计周期;

  (五)开标过程,招标人应指定相关人员作好开标记录、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无效标):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废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进行符合性检查及评审后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公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印章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投标协议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符合性评审未通过的;

  (六)暗标投标书中作了不应有的标记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有上述情形的投标书,评委在对其进行符合性检查或评审时,应当作出正确判断,不得采取回避方式不发表个人意见,因此影响评标结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选取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规划、建筑、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人数2/3以上,技术专家应从从事与设计招标项目相关的设计研究领域内产生。

  (二)招标人应邀请规划部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组成;

  (四)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标准和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事实求实的评标原则。

  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的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及其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第二十七条(组织评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投标文件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产生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在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即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人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委应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六)若投标文件事先送达评委的,每位评委应认真审阅投标书,并在参加评审会前,均应认真填写好《专家评审意见表》。

  第二十八条(评标方法):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一般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一)记名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以记名方式投票,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方案,经投票汇总排序后,得票数最多的前1至3名投标人作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二)排序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方案,并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方式投票,经投票分数汇总排序后,得分最多的前1至3名投标人作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第二十九条(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的内容和程序):设计方案综合评估法以技术文件为主。

  招标人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方法的,技术部分权重一般不低于85%;商务部分权重一般不大于15%,且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的所有评价因素,需量化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和细化;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进行评审(如采用暗标方式评审,投标文件在开标时应当进行保密、编号处理)。技术标经评审、分数统计后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标采取明标方式评审。

  (三)技术标(暗标)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名单应在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打分完毕、总分汇总后进行开启;

  (四)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值汇总、标明排序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第三十条(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技术论证要求):建筑工程项目有如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评标同时对其中有关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美观、环保、节能等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的建筑工程,其他地区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建筑工程;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的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中标的建筑设计方案(包括慨念设计方案)如有必要,也可进行专项技术论证,作为设计方案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定标):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一)政府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建筑工程,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理由。招标人依法及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重新招标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资格。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情况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二)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投标人报名表;

  (六)投标公函及附件;

  (七)经备案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评标会议纪要、评委选票、专家评审意见表;

  (十)废标情况说明;

  (十一)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二)招标代理合同(如有);

  (十三)参加答疑、开标、评标会的人员签到表;

  (十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以上(四)至(十四)项内容,应装订成册,制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封面;第(三)项内容经备案的,不再提供。

  第三十五条(评审结果的公示):对于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建筑工程,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项目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30日内在招标信息网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分结果进行公示,同时收集与设计招标有关各方的公正度评价。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签订设计合同):如中标人具备相应设计资质,且接受招标文件中的设计收费标准,即可认定为工程设计的承担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20%规定范围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承发包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补偿):招标人对已提交合格投标文件而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给予投标补偿,补偿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投标书编制补偿费或方案优化设计补偿费,境内外投标人享受同等补偿标准。

  第三十八条(设计收费规定):境外设计单位在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国民同等待遇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日内,将未中标的投标文件全部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联合体的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市场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企业及注册资格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质量、设计投标质量、信誉、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与诚信体系。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和否定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参照执行):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解释机构):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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