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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4:13
第一条为了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人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抵押登记按照申请收件、调查核实、审批收费、注记发证、变更注销、立卷归档等六道程序办理。
第三条申请收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由双方当事人向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暂以市房地局印制的《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核登记表》替代),并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或证明
材料: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贷款合同;
(三)所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的权属证件:
1.以存量房地产抵押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2.以预购(售)商品房合同抵押的,提交已生效的房地产预购(售)合同(全套原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及具结书等;
(四)经市房地局批准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所出具的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五)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自有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公司)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房地产抵押的证明材料:
(六)抵押登记机关依法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第四条调查核实
抵押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内容包括:
(一)权属调查)对申请抵押房地产产权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进行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权属证件必须与权证的存根及原档案材料内容相一致,与房地产现状相符合。
(二)证件核实。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不予以登记。调查核实工作应在收件后的五日内完成。
第五条 审批收费
(一)抵押登记工作分初审、复审、批准三个步骤。初审,由经办人负责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注记在抵押审核登记表上,并签署初审意见;复审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交审意见;然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签字盖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抵押登记机关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抵押当事人收取房地产抵押审核登记费及工本费、印花税等。“审批、收费工作应在五日内完成。
第六条 注记发证
抵押登记机关应按规定对已批准登记的房地产抵押进行注记发证,分别情况如下:
(一)对以存量房地产抵押的,在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已设定他项权利摘要,交由抵押人收执,留复印件存档,同时核发《房屋他项权证》给抵押权人收执。
(二)对以预购(售)商品房合同抵押的,在全套预购(售)合同上注记已设定他项权利的摘要后,分别交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售房单位收执,留一份由登记机关存档,同时向抵押权人颁发《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
(三)对以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取的权属资料上注记已设定他项权利的摘要,同时向抵押权人颁发《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竣工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发《房屋他项权证》,收回《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注记发证工作应在五日内完成。
第七条 变更注销
(一)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己办理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填写注销日期,并收回《房屋他项权证》或《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存档。超过规定的时间元正当理由不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存档。
(三)抵押人元力履约需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时,由抵押权人凭《房屋他项权证》或《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行使抵押合同规定的合法权利,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配合。
第八条 立卷归档
登记机关应当对每起己登记的抵押案件设立专档,并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成册,立卷备查。
1.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核登记表
2.经注记的权属证件复印件
3.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及贷款合同复印件
4.抵押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5.《房屋他项权证》或《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存根
6.经注记的房地产预购(售)合同
7.在建工程抵押的权属资料
8.抵押当事人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9.相关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10.收费登记表及收据复印件
对已注销的房地产抵押案卷,满一年后可自行销毁。
第九条 抵押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市区分工原则,对不属本机关办理的,原则上不予以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分工范围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报市局批准,并到原房地产权属证件颁发部门查阅登记资料无误后,按本程序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抵押登记申请表复印一份移送给原权属证件颁发部门。
第十条 本程序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1992年6月22日印发的《武汉市房地产抵押工作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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