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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降低房地产抵押手续费的通知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文件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川价费(2004)172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降低房地产抵押手续费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处):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卢市场正常秩序,我省曾于1999年请示国家计委(原称)、建设部同意,以川价字费 [1999]65号文件规范了房地产抵押收费。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流通,经研究决定降低房地产抵押手续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价格法》的规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及房地产抵押收费的管理。
    二、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以及其他与房地产抵押有关的服务。
    房地产交易机构应提高规避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抵押,并适当提留风险基金。
    三、房地产抵押手续费由现行按抵押价值的0.2%,成都市降为0.13%,其他设区城市降为0.16%,县级和县以下城镇降为 0.18%。房地产抵押手续费由抵押人承担。
    四、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持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上述规定自2004年8月1日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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