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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6:3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川地税发[1994]023号
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农税处成建制划归省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已划归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管理处。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移交省地税局基金处。因机构变动,现对耕地占用税日常征管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征收凭证及征收专用章问题
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凭证式样及印制由计财处另文通知。耕地占用税征税专用章由各地县地方税务局自行制作。式样附后。
二、耕地占用税省级预征税款及征收经费的开户行问题
今后,凡属省级征收的耕地占用税,请交下列帐户 :收款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管理处;帐号:261046886;开户行:建行省分行直属支行。汇款用途栏填“预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请交:收款单位: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帐号:024600440;开户行期:省人行营业部,汇款用途栏填“交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以前的预征税款帐户停止使用。
三、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征管手段及程序不变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继续执行省财政厅、省国土局川财农税(1990)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的通知》,纳税人持有地方税务局开具的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或免税通知书,同级国土部门才能办理批地手续。凡属省级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必须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具《耕地占用税纳税鉴定书》或《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属省级征收的税款,各市(地、州)、县(市、区)一律不得越级征收、减免。
特此通知
1994年11月2日
发布文号: 川地税发[1994]023号
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农税处成建制划归省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已划归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管理处。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移交省地税局基金处。因机构变动,现对耕地占用税日常征管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征收凭证及征收专用章问题
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凭证式样及印制由计财处另文通知。耕地占用税征税专用章由各地县地方税务局自行制作。式样附后。
二、耕地占用税省级预征税款及征收经费的开户行问题
今后,凡属省级征收的耕地占用税,请交下列帐户 :收款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管理处;帐号:261046886;开户行:建行省分行直属支行。汇款用途栏填“预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请交:收款单位: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帐号:024600440;开户行期:省人行营业部,汇款用途栏填“交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以前的预征税款帐户停止使用。
三、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征管手段及程序不变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继续执行省财政厅、省国土局川财农税(1990)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的通知》,纳税人持有地方税务局开具的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或免税通知书,同级国土部门才能办理批地手续。凡属省级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必须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具《耕地占用税纳税鉴定书》或《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属省级征收的税款,各市(地、州)、县(市、区)一律不得越级征收、减免。
特此通知
199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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