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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7:37

  城市房地产的计征依据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有两种,属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标准房价计征,年税率为1.2%;属于出租的房产,以租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具体依据如下。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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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采取从值计缴方式计缴;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自有房产没有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不实的,可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从值计缴,也可从租计缴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重新评估房产价值,并按重估价值记入房产的固定资产账册的,应从重新入账的年份起,依重新入账的房产评估价值,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比例税率:

  (1)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一年税额)。

  (2)从租计缴城市房地产税,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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