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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自1990年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为房地产开发、工商企业等及时提供了土地保障;二是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累了一定资金;三是促进了小城镇的建设。但是,土地整治滞后,推进土地招标、拍卖不力,炒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囤积土地的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控制土地出让总量
(一)严格程序,规范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的编制管理:
1、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控制指标,于每年的12月1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各地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下一年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土地出让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节约的计划指标可移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地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时,确需调整本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主城区出让地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公示出让地块情况,并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化比例,需配置的公共设施、配套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等。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地区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凡未公示的土地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严格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四)除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等用地外,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招标、拍卖:
1、 居住用地:一、二类居住用地,别墅用地、豪华住宅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服务业、旅游业、市场用地、加油站用地。
3、娱乐用地。
4、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地段、重要项目以及其他应该招标、拍卖的项目用地。
三、严格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六)属于招标、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在向社会公布后定期举行招标、拍卖会,按照平等竞争、价高者得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对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低于三家竞买人或特殊用地,不具备条件实施拍卖的,可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公布半年以上,并且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低于两家的,可以实行土地使用权定向议标出让,但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七)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应成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计划、规划、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八)中标人或买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径向计划部门申领项目计划,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向有关部门申办其他证照。
(九)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以拍卖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建立土地储备机制
(十)为规范土地市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对城镇预发展地区实行集中征地,按照“五通一平”进行场地整治,达到建设条件后进行公开拍卖或招标,不得出让生地;但对旧城改造特别困难的,可随同地上特拆迁一并出让给开发商自行拆迁整理。
(十一)对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收回的土地和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又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土地由政府储备,各地应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实现政府主动调控土地市场。
五、规范土地市场,建立有偿供应土地新秩序
(十二)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凡已经列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范围的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先行选址定点,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律无效。
(十三)在本决定下发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其涉及的土地由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库,用于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开出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炒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凡炒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建设单位或个人上一个项目未完成工程建设量50%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供应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选址定点,计划管理部门不得立项。
六、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十五)各地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征收出让金,过去欠交的出让金,限期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逾期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处理。
(十六)各级政府不得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在主城区的土地出让金减免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七)国有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征收。市审批的,由市里统一收取,再按规定的比例返还各区县(自治县、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地房局、市财政局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的精神另行制定。
(十八)各级财政、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
七、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落实
(十九)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开发,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既可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又可以达到土地资产的优化配置,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性。各县(自治县、市)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保证措施,加快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协议为主向以招标、拍卖为主的转变。市土地、建设、计划、规划、房地产开发、财政、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土地市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0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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