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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0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扬州市国土部门是全市土地招标拍卖的主管部门,并且直接负责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
县(市)国土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
第四条 规划、建设、计划、房产、物价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土地招标拍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土部门可指定或委托具有土地招标拍卖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承办招标拍卖事务。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主持人必须具有经省国土部门认定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
第六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为主。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它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三)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上述各类用地不再以规划定点方式确定用地单位。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当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由市、县(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条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年度用地计划,制定土地招标、拍卖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可以是生地,也可以是熟地,积极推行以熟地为主,逐步减少生地招标拍卖。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勘测定界、编制地块图、投标(拍卖)须知及其它有关文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市)国土部门应提前发布信息,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投标(竞买)规则等有关资料,审核参与人所具备的条件,并接受地块相关信息咨询。
第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和上级国土部门的监督。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依法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遵守规则,依法参与投标(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投标人、竞买人有权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应经有相应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并经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底价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市、县(市)国土部门进行土地招标出让,可以选用以下之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 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 依据投标出价、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 仅有一个投标者,且其出价不低于底价,也可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国土部门发布招标信息;
(二) 投标者报名,国土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核;
(三) 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买取招标文件并按挂牌价的15%交付定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投标人中标后,定金抵算出让金;未中标的,决标后7日内退还定金;
(四) 国土部门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五) 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办法第十三条(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后5日内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并向中标单位或个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书后15日内与市、县(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 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实行邀请招标的,可采取明码标价、挂牌招标等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国土部门发布拍卖信息;
(二) 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领取有关文件;
(三) 拍卖方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定金。定金标准由拍卖方根据地块大小、位置确定,竞买人竞得后,定金抵算出让金;未竞得的,在拍卖后7日内退还定金;
(四) 拍卖方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五) 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
(六) 竞得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 所有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的招标、拍卖活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有关附件,向有关部门申办项目计划、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的,主持招标、拍卖活动的机构向委托人、中标人或竞得人按有关规定各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未成交的,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招标、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该地块可以由国土部门重新组织出让,已交的定金不予退还,作为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国土部门发出\"责令限期交款通知书\",超过责令限期3个月的,国土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地上已建房屋等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同时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市)国土部门未按规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国土部门双倍返还定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并可要求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违约赔偿。
第二十三条 县(市)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必须报市国土部门备案,市国土部门按规定对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对应实行招标、拍卖的土地进行私下交易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其用地审批手续,并依法从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收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已交付的定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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