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
1.1949一1978年,标志性法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机构设置和职能:1949年7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通过《共同纲领》的同时,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内务部。内务部下设地政司,作为全国土地管理机关,履行土地管理职责。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1954 年,因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和农村地籍的变化,撤销了地政司,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地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等工作。
即:1949年内务部地政司→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1954年撤销地政司,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
主要法规建设:这期间,我国于195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同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稳定。50年代中后期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使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从而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该修正草案时称“农村60条”,确立了原社员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有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等。
60年代中后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直到1978年,许多地方的土地管理机构被解散,土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2.1979一1986年,标志性法律《土地管理法》
机构设置和职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1979年国务院设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组,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调查规程,并开展了土地详查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修改并颁布土地调查的技术标准,提出了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的报告。
1982年8月到1986年6月国家实行所谓城乡分管的体制。在地方的农业部门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门,城市内部则保留了房地产管理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
1986年夏,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
主要法规建设:1981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规定: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1982年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3年11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制止买卖和租赁土地的通知》等。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调查工作。1986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同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对各级政府土地统一管理机构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也明确了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原则,从此开始了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
3.1987一1990年,标志性法规《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机构设置和职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
主要法规建设: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8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同年4月,修改《土地管理法》。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凡是使用城市土地除了按规定申请审批手续外,都要通过货币交换形式,付出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能使用城镇的土地。
4.1990年以后
机构设置和职能: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至此,我国从陆地到海洋,从土地到矿产,实行了集中统一的管理,建立起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到1998年,全国已形成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乡(镇)五级土地管理体系。
2004年,中央政府决定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以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主要法规建设:
1990年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
1992年,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在全国铺开,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签发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土地管理法》,首次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近年来,中央把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参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了土地管理思路,为下阶段中国土地管理明确了方向。
2006年8月3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2006年国务院还出台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通过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确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纵向”发展趋势,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是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成为新时期调控土地利用的基本政策依据。
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010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土地管理中,已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为主体,辅之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一套较为完善的土地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监察制度,为土地管理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 上一篇文章: 土地使用证能贷款吗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