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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5:13

[时 间]1999-08-16

(1999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函381号公布)

河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限的请示》(豫地字[1999]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997年原地质矿产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制定并下发了《关于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 (地发[1997]14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和管辖范围。该《通知》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行使处罚权的重要依据。对于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处罚权限和管辖范围,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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