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屋法规 >> 土地法规 >> 中国土地法 >> 土地法 >> 正文

中国土地法大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3:48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指1947年9月13日,由全国土地会议所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实行)。

  中共中央在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中指出: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据有约70%—80%的土地,残酷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仅有约20%一30%的土地,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我们民族屡受侵略、压迫及贫困、落后的根源,亦是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为了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中国共产党制订、公布了这一指导土地改革运动的法规。

  《中国土地法大纲》全文16条,其主要内容为以下六个方面:

  1、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乡村中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封建性剥削债务。

  2、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公地及其他一切土地,由乡村农会接收,并按乡村全部人口统一平均分配;在分配方法上,实行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3、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及生活资料。

  4、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

  5、土地改革之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和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

  6、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施和人民的民主权利,政府应组织人民法庭,审判及处分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保障农民及其代表有权利在各种会议上批评、弹劲、撤换、选举政府及农民团体中的一切干部,使土地改革中的一切措施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

  此外,这一文件还对土地、财产及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规定了具体处理办法。《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

  它的公布和实行,有力地推动了各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深入发展,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为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巩固的基础。但是,大纲规定的将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办法,加上对某些政策界限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因而导致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一些“左”的现象,特别是侵犯了中农利益。因此后来在新区和全国范围内土改不得不加以纠正。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