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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5:05

[发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国税函[2001]379号
[发布日期]:2001年06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以票管税”的功能,同时也便于广大用票人识别普通发票的防伪标识,省局决定,对全省国税系统监制范围内的电脑版及部分手工版普通发票增加防伪措施。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电脑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一律采用无碳水印复写纸印制。

  二、自2001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十万元版)”的发票联,无论手工版与电脑版,一律采用干式水印复写纸印制。

  三、对上述发票增加防伪措施后,我省国税系统范围内的所有普通发票(包括电脑版与手工版),均具备了发票联以防伪水印纸印制及发票监制章以防伪油墨套印的统一的防伪特征。各地应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别要加大对普通发票防伪功能及发票管理各项工作的宣传力度,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原库存的未采用干式水印复写纸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十万元版)”可继续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自2002年元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库存的发票联未采用无碳水印复写纸印制的电脑发票仍可继续使用,具体废止时间另行通知。

  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自2001年8月1日起启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监制。

  请各地尽快组织安排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需用量统计、印制、调拨等各项事宜。

  六、原带计算抵扣联的“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不带计算抵扣联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未尽事宜,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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