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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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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中央资金地方承担项目资金、省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省 对市县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的资金。
三、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管理。
四、要求列入中央和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由各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统一交由耕地保护处受理。耕地保护处要会同计财处根据上报项目资料,结合当地造地改 田资金收交情况编制上报方案,再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五、省直接承担项目的资金预算建议,由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厅计财处会同耕地 保护处组织审核;市、县承担项目的资金预算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市、县国土资源管 理局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审核。
六、开发整理资金预算建议的编制和审核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七、预算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应按项目建立台帐,台帐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地点、承 担单位、协议开工峻工日期、工程预算、付款情况等。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并根据业务部门确认的项目工作进度和工程质 量及部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 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土地使用与工程管理措施 、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进行验收。中央资金地方承担项目由省组织初验后,由省 报国土资源部验收;省安排资金省承担项目,由省组织验收;省安排资金市、县(市、区) 承担项目,由县(市、区)组织初验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抽查复验。
十、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决算。国土资源管理财务部门应组织 力量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查,或委托审计,审计合格后付清余款。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全过程同步监督,对虚报冒领、降低 工程质量、挪用工程款、预决算及合同管理等有问题的项目应停止拨款。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县级耕地开发整理资金以及委托造地项目资金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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