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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支持农村居民创业,提高政府部门服务“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在1992年宅基地使用权总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经登记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是今后市区土地征收(用)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宅基地依法流转、宅基地复垦整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一项事关长远的基础信息工程。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助于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有助于农村居民以房屋融资创业。为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克服困难,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程序
(一)申请。由农村宅基地使用者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代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举证。由申请人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农村私人建房批准资料或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建成后1:500标准地形图、地籍调查表(由乡镇国土所人员根据地形图指导申请人填写)、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地上物权属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由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受理辖区内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四)审核。由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会同申请登记土地坐落的行政村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审核。
(五)公示。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由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分批在各行政村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有关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及时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土地登记时间。
(六)登记。公示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缮证。
(七)发证。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关政策
严格落实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必须达到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一)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包括以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宅基地调剂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或以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宅基地调剂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二)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或者已领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遗失,但能有效证明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可以按原登记宗地、面积,换证或补发土地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5.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6.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所占宅基地;
7.除继承外,农村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8.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9.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另有新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施行。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关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湖政办发(2005)106号)同时废止执行。
四、工作要求
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按行政管辖区域,由吴兴区人民政府、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渡假区管委会负责,并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组织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以乡镇为单位,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市区相关部门要全力协作,加快工作进程,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对新申请宅基地用地审批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的,要依法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核发土地权利证书;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要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着眼长效管理,探索建立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机制,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和实用性。要十分重视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加强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土地登记簿应有的法律效用,促进以证管地。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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