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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黑政办发[2004]58号
发布日期:2004-9-29
执行日期:2004-9-29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以下简称《通知》)(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13期第6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与宣传《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工作,普遍提高人们的湿地保护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研究和部署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在切实抓好保护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利用湿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各地要组织力量,在年底前对所辖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要摸清湿地的地理位置、面积,是否保持原始状态、生态功能如何、是否有人为破坏或侵占行为以及湿地的类型和动植物种类等情况,为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在调查基础上,按照《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的要求,突出全面保护、科学利用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地湿地保护规划。要将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退化湿地恢复、重点区域退耕还湿、湿地资源科学利用示范区建设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要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的关系,重要湿地及水资源短缺的地方要建立补水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不削弱。
三、各地要抓紧确定自然保护区界限,对湿地实施有效管理。对尚未建立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湿地,本着“先保护起来,再逐步完善”的原则,抓紧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快建设速度,完善基础设施。已经建立自然保护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湿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自然保护区的审批速度,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全省重要湿地基本都建立起自然保护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切实加大对地方级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湿地管护经费的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恢复示范区建设项目等湿地保护资金,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四、各地市要组织力量,在今年10月底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对违法开垦、侵占湿地的行为,要责令停止,并限期恢复原状,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件在媒体曝光,坚决遏制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再度发生。同时,各地市要将检查结果于11月底前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200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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