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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宅基地换房要以保障农民权益为重
2月16日,北京市国土局透露,该市正在考虑进行“宅基地换房”试点工作。据介绍,“宅基地换房”的办法源于天津,北京将借鉴天津的做法,选择较为合适的地区进行试点工作。(2月17日《京华时报》)
“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试点,在全国其他省市,也多有出现。
而且,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的一份统计显示,2005年东部地区有5%至10%的农民在城市里购房,大约有1500万户宅基地处于闲置、空巢状态,浪费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试点宅基地换房承载的意义和价值,值得审慎、持久关注。
试点宅基地换房的地方政府,起码应妥善处理好两大方面的问题。其一,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同时,严把土地使用关。从北京市拟定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宅基地换房腾退出来的宅基地仍然是集体土地性质,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用途。而且,宅基地换房只限于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涉及农用地和耕地,并且宅基地不能牵涉到城乡流转。应该说,这些规定若能被切实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不在宅基地换房的过程中被滥用、农用地和耕地不被侵蚀的情况,应能得到保证。
其二,在做好严把土地使用关的同时,更要及时、足额兑现先期承诺。从天津和其他地方试点宅基地换房施行的情况看,尚有具体承诺未能及时兑现等问题。如果说,严把土地使用关是确保宅基地换房不逾越底线的基本保证的话,那么,及时、足额兑现承诺,则是确保农民各项基本权益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比如,要确保农民应得收益的及时、全额获取,确保社区设施和公共服务质量,确保社保体系的完备构建,如此等等。
此外,另外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试点宅基地换房,应秉承自愿加入的原则。如此一来,势必会出现如何在分散的宅基地上进行集约经营的问题。如何避免类似问题出现,同样考验着试点地区相关部门的能力和智慧。但无论如何,在处理和解决试点宅基地换房大大小小问题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永远都应放置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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