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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9号)精神,继续巩固清理整顿开发区成果,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是省政府今年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是2003年以来国务院部署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中央、省、市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严肃查处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确保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
1、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日照经济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岚山经济开发区、莒县工业园区、五莲工业园区等5个省级开发区。
2、2003年—2004年,国务院部署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园区)期间,各级政府已经撤销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3、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政府擅自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是对各区县、管委2005年1月1日以来违规擅自设立或扩区,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主要内容是:
(一)2005年1月1日之后,有无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擅自扩区行为;
(二)有无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三)有无未经批准在合法批准的开发区范围以外违反规划从事非农业建设或擅自设立新的工业园区行为;
(四)已经市、县(区)政府公布撤销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有无恢复或重新以园区名义招商引资、发布信息的行为;
(五)经省政府依法批准的5个省级开发区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四至范围布设界桩并予以公告;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和开发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自2008年6月上旬开始至2008年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上旬—6月底)。各级政府要层层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传达省、市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抓紧行动起来,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广泛宣传,深入发动,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7月31日)。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发改、经贸、监察、规划建设、环保、招商、税务、工商、金融、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好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的自查清理工作,按照整治的范围、内容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掌握情况。同时,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从严处理”的原则,对自查出的违规违法问题分门别类进行处理,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坚决杜绝违规扩区用地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阶段:市级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8月31日)。市政府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区县政府、管委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责令区县政府或管委限期整改到位。8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管委将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局。8月2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市政府。8月25日前,市政府将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迎检备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针对第三阶段市级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活动,要求各级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梳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继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逐步探索建立健全开发区用地管理长效机制,做好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将对我市整改情况进行督察的准备工作。
五、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把开展专项整治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开展。各区县政府、管委也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将加强督导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彻底,继续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或继续以撤销的开发区名义对外招商引资、发布有关信息、违法用地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掌握开发区规划、用地情况,切实加强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严禁向开发区下放规划、用地审批权。对开发区擅自调整规划、扩大用地规模、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等非法批地行为和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规范开发区管地用地秩序。
(三)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工商、税务以及金融、电力、公用事业等部门建立开发区项目建设用地的联合监管机制,促进开发区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率,努力把开发区建成依法合理、集约节约用地的示范区。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开发区规划用地的管理,把开发区作为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重点区域,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依法用地、集约用地的考核约束机制,对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违规扩区有令不行、粗放浪费土地严重的开发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开发区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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