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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7:5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我市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我市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拆迁行为,降低拆迁工作成本,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我市城市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含归属各县的土地)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商业和工业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和公建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需要拆迁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责任分工
  
  (一)拆迁人的确定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城建局办理前期拆迁手续;公益和公建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2.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3.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办理前期拆迁手续的单位为合法拆迁人。
  
  (二)各区及相关部门责任
  
  1.各区政府负责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被拆迁人安置和相关信访工作,并确定拆迁安置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具体负责拆迁相关工作。区拆迁办受拆迁人委托具体实施拆迁地块的拆迁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拆迁地块的土地申报审批手续。
  
  3.市建委负责拆迁地块控规、详规编制及回迁楼建设选址,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推进拆迁工作。
  
  4.市房产局负责办理拆迁地块的拆迁许可手续,对各区政府的拆迁、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5.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强制拆迁工作。
  
  6.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拆迁安置资金的管理和审计工作。
  
  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全程介入拆迁、确权、补偿等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工作程序
  
  (一)拆迁前期手续办理
  
  经市政府批准拆迁项目,由市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各部门在1周内向拆迁人核发拆迁所需前期手续。其中,对已明确建设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建用地项目,前期各项手续直接核发给各建设单位;对暂不能确定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市政府确定需要拆迁储备的土地项目,由市规划办出具拆迁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仅供拆迁使用)、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明仅供拆迁使用)、市发改委下发拆迁用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由拆迁人制定。拆迁人持上述手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向市房产局申请拆迁,并与区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委托协议。
  
  (二)拆迁实施流程
  
  1.调查摸底。由市房产局会同区拆迁办对拆迁区域内房屋、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
  
  2.房屋确权。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我市房屋和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确权。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对确权过程进行监督。
  
  3.拆迁评估。区拆迁办组织拆迁当事人采取投票或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向区拆迁办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区拆迁办根据整体和分户估价报告、调查摸底情况及房屋确权补偿标准,对拆迁地块的拆迁安置总量进行测算,报市房产局依法审查和确认后,由市房产局将确认结果报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经批准后由区拆迁办在拆迁现场公示。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或另行委托评估,当对复核评估或另行委托评估有异议时,由市房产局依法组织鉴定。拆迁成本如发生变化,市房产局需报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4.拆迁公告。市房产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下发拆迁通知和封闭通知。
  
  5.拆迁补偿安置。市房产局指导区拆迁办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比例数超过60%以上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市房产局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听证。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房产局出具裁决终结书;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由市房产局做出书面裁决,告知双方当事人。
  
  6.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人向市房产局递交强制拆迁申请,并由市房产局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等进行听证后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强制拆迁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及公安、房产等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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