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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内各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行为。
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估价的价格标准,为公开的市场价值,不受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房屋拆迁估价的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三、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四、市拆迁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迁估价机构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并筹建石家庄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专业人才库。
五、从事拆迁估价的机构,应具备与该拆迁项目规模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拟参与拆迁估价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在该项目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整体估价报告、估价工作方案和估价人员情况报市拆迁管理机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7日内向拆迁当事人公示符合条件的拆迁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六、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拆迁实施单位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组织被拆迁人选定拆迁估价机构。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不应低于全部被拆迁人的50%,选出的估价机构所获选票的比例不应低于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选票的50%。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选择的视为弃权。
逾期未选定估价机构或选出的估价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估价机构。
七、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拆迁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出具整体估价报告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收费,出具分户估价报告按分户估价结果收费。
八、拆迁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业务。拆迁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九、拆迁估价机构受理拆迁估价业务后,应当在拆迁地现场向拆迁当事人公示本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拆迁估价项目负责人、拆迁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并向拆迁当事人说明拆迁补偿估价的依据、选用的估价方法、估价结果产生过程等。拆迁估价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十、拆迁估价机构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或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市拆迁管理机构的证明,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十一、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出书面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和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接受委托的拆迁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十二、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十三、合用厨房或合用厕所的住宅楼房及住宅平房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拆迁同区域(位)普通单元式楼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乘以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十四、被拆迁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国土部门土地登记档案的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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