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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且列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的平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旧平房是指震后复建时期,在国有土地上,用恢复建设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由房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管理的公有平房住宅和各自楼。
国有土地上自建的平房住宅,一并纳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被列入改造范围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租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第四条 按私有房屋产权初次登记或现公有住房租赁有效凭证记载的套数对应补偿安置。
第五条 安置(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
第六条 安置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且实际居住人口较多的,可安置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二章 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产权共有四种方式之一。
第八条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第九条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住房和安置住房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拆迁住房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住房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第十条 采取按比例置换方式的,置换标准按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
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置换面积标准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5倍, 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4倍。其他区的置换比例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安置住房中,置换标准面积部分不找差价,结算层次差价;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含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时,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但所购面积不能超过10平方米。被拆迁人选择低于置换标准面积的住房时,减少面积部分按限定价格计算,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十一条 采取产权共有方式的,安置面积标准同按比例置换方式的置换面积标准。安置住房时,按安置标准面积上靠面积最接近的住房。
安置住房中,安置标准面积部分不找差价,结算层次差价,为私有房产性质;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为公有产权,租金执行届时省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
被拆迁人入住两年内购买公有产权部分的,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含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时,45平方米以内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
入住两年后购买公有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仅有一套住房且为私有房产,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中4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被拆迁人不再缴纳房款;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对应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相应规定办理。
安置标准部分和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结算层次差价。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45平方米(含)以内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交纳层次差价。
第三章 租住公有住房的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按公有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并按租赁政策与住房产权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按旧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购买安置住房的方式;还可以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被拆迁住房,然后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产权共有四种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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