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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城镇 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0:12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局,武汉市规划局: 2006年,全省各级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局,武汉市规划局:

  2006年,全省各级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拆迁计划管理,控制拆迁规模,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46号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关于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鄂建[2004]144号)文件规定,严格拆迁计划管理,控制好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上年度拆迁总量、住房供应情况等,合理确定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拆迁计划要落实到项目,并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建设计划相协调。对于项目不落实的,不得列入年度拆迁计划。

  二、各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计划拆迁项目和总规模进行认真审核,按时上报审批,确保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到位。2007年的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6年的水平,各地要在2007年1月25日前,将2007年拆迁计划上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后执行,并将全省各地拆迁计划项目在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

  三、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季度开始后10日内向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报送上一季度拆迁计划完成情况。并请各地将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和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总结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2007年上半年,我厅将组织对各地2006年拆迁计划的执行情况和2007年拆迁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1、《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申报表》

  2、《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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