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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深沿海高速公路大亚湾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惠深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46号)、《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05]83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大亚湾实际情况以及高速公路属于公益设施的特点,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惠深沿海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
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
第三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参照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农业、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核准,惠深沿海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水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定为1030元/亩,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定为1350元/亩,林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定为750元/亩。其他地类的产值详见下表。
第五条 惠深沿海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短期青苗补偿补助标准参照粤府办[2003]46号文、惠府[2005]83号文和《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第六条 惠深沿海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果树等经济作物补偿按如下标准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费用标准
第七条 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生活补助费、搬家费。
第八条 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费标准为:
(一)框架结构房屋:一等,每平方米680元;二等,每平方米630元;三等,每平方米600元;四等,每平方米580元;五等,每平方米480元;六等,每平方米380元(等级说明见附件)。
(二)混合结构房屋:一等,每平方米560元;二等,每平方米520元;三等,每平方米500元;四等,每平方米480元;五等,每平方米420元(等级说明见附件)。
(三)红砖墙、瓦顶房屋:每平方米380元。
(四)土墙、混合砖墙、瓦顶房屋:每平方米350元。
(五)简易(临时)房屋
1、红砖墙、瓦顶、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平方米130元;
2、泥砖墙、瓦顶、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平方米90元;
3、红砖墙、石棉瓦顶、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平方米90元;
4、泥砖墙、石棉瓦顶、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平方米60元;
5、竹木油毡棚、高度在1.5米以上,每平方米15元;
6、住房搭建阁楼(上高1.5米以上,下高2.0米以上),每平方米90元。
(六)对已打好基础、未建成房屋,框架结构做好基础已落圈梁的,按基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补偿;做好基础无落圈梁的,按基底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补偿。
(七)构筑物
1、混凝土晒场、门坪及天井,每平方米30元;三合土晒场、门坪,每平方米20元。
2、24公分厚红砖围墙,每平方米80元;18公分厚红砖围墙,每平方米60元;12公分厚红砖围墙,每平方米40元;三合土围墙,泥砖围墙,每平方米20元。
3、灶头,根据砌建的大小和使用材料的情况每户补偿500-1500元。
4、装有自来水的拆迁户,根据安装使用的实际情况每户补偿500-1500元。
5、装有电表的拆迁户,每户根据情况补偿500-1500元。特殊情况另行核准作价处理。
6、装有电话的拆迁户,每部补偿300元。
7、拦河坝:水泥:400元/M3,浆砌:150元/M3。
8、水渠:石砌:100-150元/M3。
9、渡槽:30-40元/节。
10、抽水管:8寸管65元/M。
11、涵闸:混凝土:300元/M3。
12、水井:手摇井:500元/口,人工水井:150元/M3。
13、水塔:按容量计400元/M3,水池:按容量计200元/M3。
(八)迁坟补偿
1、土坟:500元/座;
2、地坟:600-700元/座;
3、阴城:200元/平方米,金埕搬迁费另计;
4、金埕搬迁费:30元/只;
5、大埋地:1000元/座;
6、神庙:参照建筑物补偿标准。
其它未涵盖的附着物补偿项目参照《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或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合理补偿费。
第九条 生活补助费、搬家费标准
(一)在征地拆迁区内有正式户口、合法宅基地或有正式户口、合法住房的村民及出嫁后户口仍在原住地并在当地谋生的人员(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为准,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给两年的生活补助费,从政府规定搬迁的最后期限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逐月发放,推迟期限搬迁的,每推迟一个月少发一个月的补助费。
(二)搬家费按户口人数计算,一户有1-4人的补助500元,5-7人的补助700元,8人以上的补助900元;有合法房屋和有合法住宅基地,但户口已迁出外地的外出户,每户补助500元,但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凡计划外出生的人员(已经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的除外),一律不发给生活补助费、搬家费。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发布惠深沿海高速公路国土预审听证会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建筑及违章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执行,由大亚湾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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