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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
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方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改建、
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
定。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
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100-300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
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
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单位:元/株
胸径(厘米)移伐补偿保留补偿
10厘米以下5-108-12
10-30厘米10-2512-30
30厘米以上20-30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
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
未果5-105-20
初果10-15050-200
成果100-500150-500
败果300-30350-50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
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
未果3-2015-50
结果树100-800200-1000
(3)葡萄树单位:元/墩
50-150
3、经济林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400-1000
(2)条子林、杈子林、杆子林等
600-1500
4、苗圃单位:元/亩
成片幼苗
苗高一米以下400-1000
苗高一米以上600-1500
5、观赏花木类5-20元/株
(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
名称 单位 结构特征 补助(元)
A级房 平方米 砖混结构 120-280
内外装修
B级房 平方米 砖木结构 100-230
砖瓦结构
C级房 平方米 砖坯结构 40-100
草灰顶
屋基础 平方米 新建土墙 5-20
地基础
简易棚 平方米 砖基土墙 5-20
土屋木屋
门口 个 20-50
门楼(可参考房屋单价补偿)
围墙 米 土坯、砖 8-20
砼块
厕所 个 50-100
猪圈 个 50
温室 平方米 5-15
自来水管 米 10
防渗管道 米 15
2.井类
(1)民用压水井眼200
(2)一般砖井眼500
(3)机井(水泥管)根据深度2000-5000
(4)机井(铁管)根据深度10000-60000
3.坟墓迁移
每个坟头补助5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3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墓、名人墓、
古墓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其它烟筒、粪池、渔塘、扬水站、砖场等不作统一规定,按设计的投资情况酌
情处理。
5.通信设施
普通通讯杆1处200-1000元
特殊通讯杆(光缆、电缆等)另商定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6.电力设施单位补偿费(元)
(1)220V处200-1000
(2)380V处300-2000
(3)10000-35000V处10000-30000
(4)变压器台2000-4000
(5)地下电缆(包括通讯)米20-200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
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
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九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商
不了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非
农业建设用地各项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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