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2008年耕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生产性工业企业土地收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乐县2004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制优秀奖和国土资源单项工作先进奖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泉州出口加工区用地纳入晋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公路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08]28号),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公路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59.5569公顷(其中耕地118.98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8447公顷、未利用地4.0656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6.6032公顷、未利用地2.531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91.6016公顷,其中服务设施和收费设施用地6.4202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改路、改渠(沟)用地7.30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划拨给莆田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公路建设用地。
二、你局应在接到征地通知文件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公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征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方案。
四、你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准征地的文件自动失效。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上一篇文章: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