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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3:07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哈尔滨市起草《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政策。市政府法制办现面向社会征集对此《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享就业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未就业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可向所在乡(镇)或者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后,核发《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家庭,经所在乡(镇)或者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复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对其中一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符合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向所在乡(镇)或者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参加就业培训,乡镇或者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其就业意向帮助选择专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推荐。被征地农民经培训基地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享受50%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可先由培训基地垫付。培训结束后,培训基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拨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对登记求职的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等服务。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农转非及未转非人员分别办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将在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办理农村养老保险,农转非人员则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费用,采取个人缴纳、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村集体和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为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80%,具体分担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确定。政府补贴为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20%,其中市、区政府各承担10%。本《办法》实施前土地已被征收(征用)的,村集体和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全额,具体分担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确定,不享受政府补贴。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被企业聘用的,由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聘用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后,到本人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达到规定享受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据悉,《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市民有关建议或意见可通过网站或信函的方式进行反馈。(网址:http://www.hrblaw.gov.cn;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 邮编:150021)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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