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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听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3:09

  省国土资源厅通知要求严格征地程序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个别地方在征地过程中,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如不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告等。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省国土资源厅昨日出台了关于严格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合法的通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告知征地的同时,应当对拟征土地现状进行调查,调查事项包括拟被征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等,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前,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可以申请听证。

  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明确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能以申请人只是一小部分等为由,拒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听证公告,在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指定听证会代表,举行听证会。对于已经举行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吸收听证中的正确意见,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批的征地材料中,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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