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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己居住的住宅的权利,宅基地所有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一个家庭户的所有成员,即该家庭户的每一个成员均为该家庭户所拥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二、村民怎样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如何变更宅基地使用权证?
找法网网友提问:我们家在村里有两处,都是爷爷留下的,名字都是爷爷的,发给我们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有两个,但在证里面拉出来的单子上,这两处房屋在同一个证上,不知拆迁时是按两家人家拆还是合并在一起拆,为了安全起见,我们想把两个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改过来,一个改我的,一个改我父亲的,不知可不可以,可以的话要走哪些程序,需要哪些材料,到哪里去办理,谢谢律师。
找法网律师回答:宅基地使用证变更主要方式是继承和赠与,根据赠与合同和继承法规定先办理听证手续,再去土地部门申报即可。
四、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宅基地使用权遗失怎么办?
宅基地使用权遗失登记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证明证件丢失之后补办需要登记补办。
(一)申报受理事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
2、土地权属合法,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
(二)流程:(审批流程)
当地村委会出证明签章→国土资源所核实签章→报社登报→30日后写书面申请→国土资源所窗口收件、审核→工作人员现场做地籍调查→工作人员报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局负责人审核→局领导审批盖章→当地国土所窗口收费→窗口登记发证。
注:遗失证明,写明何时办理几号宅基地使用证何时什么原因丢失或损坏,如只知道哪年办证,不知证号,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去国土资源所或局查自己档案再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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