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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1、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担问题,一般有两种方式予以确定:一是当事人约定;二是有法律规定。
风险转移的约定是买卖合同中一个很重要的条款,通过风险承担的条款的约定,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而造成的货物的毁损,货物的灭失则由约定承担风险的一方来承担。
没有约定,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确定风险承担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受领迟延时风险由谁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这就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有正当理由的受领迟延,买受人不承担风险责任。什么是正当理由的受领迟延?则要依据交付使用条件来确定,凡是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后,买受人完全可以拒绝收房。
二是无正当理由的受领迟延,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拒绝收房,此时若房屋因火灾发生毁损或灭失,相应的损失由谁承担?
此种情况应由开发商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则买房人有权拒绝收房,此时房屋尚未交付,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仅存在轻微的质量问题,不足以构成买房人拒绝收房的理由,则此时买房人无权拒绝收房。买房人如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已交付房屋,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房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房屋轻微质量问题可以拒绝接收房屋的前提下,买受人拒绝收房要自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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