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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正式合同收房 合法不合理
导读:最近,有网友提问,称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并未签订正式合同,只是草签了一份协议,但开发商却催促他收房,交钱。开发商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呢?这样的情况下,业主是否可以拒收?
对网友提出的开发商与业主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要求收房交钱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律师给出的答复是:
如果业主与开发商草签的那份协议内容是合法的话,那么,开发商要求业主收房交钱的做法也是合法的,只是合法不合理。
所谓的“收房”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中介公司的一种常规操作手法,先用现金将业主要出售的房屋收购,办理公证手续,再以较高的价格转让出去,从中牟利的行为;
另一种是指房屋竣工后,与开发商办理交接手续的行为。
收房的过程并不复杂。带齐身份证件、相关资料、费用以及验房工具等,按照与开发商约定的时间前去收房,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 开发商和物业核验业主材料。双方确认收房流程。
2 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此三项必须为原件)以及《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并由开发商加以说明。
3 业主对新房做综合验收,即最重要的验房环节。
4 业主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解决交房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在15日内解决的,双方应当就解决方案及期限达成书面协议。
5 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双方确认面积误差后结算剩余房款、各项费用以及延期交房违约金等。
6 业主领取新房钥匙,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
7 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协议、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并索要发票或盖章确认的收据。
8 办理产权证有关的事项。若业主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则可由开发商代收契税和房屋产权登记费。代办费金额双方协商。业主也有权拒绝代办。
9 业主签署《入住交接单》,收房完成。
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是对整个小区综合验收,除了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外,还要求有规划、消防、人防、燃气等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给排水等营运部门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房子不能办理房产证。
如果开发商未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就要求收房交钱的,业主应首先检查之前的草签协议是如何约定的,约定内容是否合法,开发商是否违反协议中的约定,如果开发商违反约定强行要求业主收房,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违约诉讼。
知识关联:
验收房屋须知事项: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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