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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购房 合同签订是关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30:40

  近年来,精装房开始在一些大中城市逐渐普及,也开始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置业选择。对于精装修房这一全新置业模式,交房标准如何界定、合同如何签才便于后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成为购房者购买精装房时所关注的热点。

  2009年,张先生购买了某房开公司开发的精装修期房,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为交房日期。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发商发来通知,称该精装修房已经通过了“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一周后,当张先生前去办理收房手续时,却发现该精装修房存在多处装修质量问题,如天花板漏水脱落、地板不平整、地脚线和瓷砖破损等。对此,张先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无法入住,该精装修房实际上还没有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应该属于延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房开公司随即派人对房屋装修进行整修,并酌情减免张先生的部分物业费作为补偿。张先生虽然收了房,但房屋因质量问题无法入住,房开公司整修的时间是否也属于延期交房时间,对于精装修房“可以交付使用”应如何理解?

  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精装修房应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对其“可以交付使用”的理解应该是,消费者在开发商交房后,可以直接入住。如果因为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在约定的交房期后仍无法直接入住,就应该视为延期交房,消费者可以根据购房合同的有关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取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那么,在签订精装修房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应重点明确精装修标准。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应明确装修的设计、施工工艺及所有装修项目名称、建材品牌、价格标准及相应的档次、规格、颜色等,未予明确的应详细注明。

  其次是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标准、验收主体以及验收程序等,应在合同中约定。通常情况下,精装修房的质量验收标准可参照《高级装饰工程验收标准》来进行约定。

  此外,应约定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反装饰、装修标准约定的情况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如果选择第一种,务必明确价格标准;如果选择双方约定,除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要详尽外,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精装修房一般都有样板间,但样板间往往与购房者收到的房屋之间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最好问清楚实际房屋与样板间之间的差异,必要时要求房开公司将相关承诺写入合同附件。如果遇到项目变更,合同中则要有装修项目变更的约定,说明装修改动应签署工程变更单,以明确改动的项目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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