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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买方后悔 诚意金不能返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30:40

在现实生活中,购房者的权益应当被保护,但是有些情况下,由于购房者的失误或者主观因素导致交易不成功,也应当追究购房者的法律责任。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购房者交付诚意金,与中介初步达成一致,但是之后后悔不想买房,自己却要负上法律责任。
  
  案例:李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并在《委托购买协议》中同意房屋总价为76万元,一周后签订买卖合同。
  
  按《委托购买协议》约定,李先生当天付了1万元诚意金。一周后,李先生反悔,要中介退回诚意金,遭到中介拒绝。为此,李先生把中介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根据《委托购买协议》付了1万元诚意金,《委托购买协议》对诚意金的用途及处理方法作出明确约定:“如业主愿意按以上价格成交,并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委托人同意将该诚意金交由业主以定金名义签收后,自动转为购买该物业之定金,发生定金交付的法律效力”。
  
  庭审中,中介出示证据证明,在收到诚意金次日,业主张某在《委托出售协议》上签字确认并收取定金人民币1万元。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请求。
  
  点评:诚意金的处理应当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委托购买协议》中对诚意金的约定及买卖双方议价是否成功是诚意金能否返还的关键。在议价成功前,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对中介的委托,因此诚意金应当返还。不过,买卖双方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议价成功以买卖双方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定金支付为准。一般来说,卖方收到中介转付的诚意金后,买卖双方产生定金法律关系。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拒绝交易,都要按“定金罚则”处理,即卖方不卖房需双倍返还,买方不买房不能拿回诚意金。
  
  律师建议: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时,都要考虑好之后再决定是否买卖,否则,可能因为合同中一个小小的误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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