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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签订所引起的法律纠纷
2005年3月1日,赵先生与某房产开发公司就本市某处房屋签订了一份《认购书》,双方约定于2005年3月20日之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日,赵先生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当赵先生依约前往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发现所认购房屋的房型与先前房产公司描述的情况相差太远,交房期限也比先前承诺的期限要晚半年,双方最终未签预售合同,赵先生要求返还定金被房产公司断然拒绝。
法院认为:买受人在交纳定金之前,明知交纳定金是为了签订主合同提供担保,其本身就有义务先详细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再交纳定金,买受人在交纳定金后,以主合同条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由,拒绝签订主合同,买受人未履行认购协议的义务,定金不应返还。本案中的情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最后判决赵先生一审败诉。
在实践中,为了尽早销售商品房,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商品房预售认购书,购房人依认购书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但往往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又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对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如果认购书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等,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认购书中约定的款项应当视为解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认购书没有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购书只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购房人所缴款项应当退回。
律师建议:
很多人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简单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从而在签认购书时不是很小心仔细,总以为不签正式合同就没事。但是,认购书是双方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其一般包括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签署正式合同的期限、交房日期、定金等主要条款,如果买卖双方违反该认购书的约定或是拒绝按认购书确定的条件订立正式合同,则会产生违约责任。所以,律师提醒购房人要慎签认购书,防止遭遇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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