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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认真区别定金与订金 防止认购风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9:23

 虽然国家相关政策再三限制开发商排号炒作,欲从各种途径减少购房者在认购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但购房者遇到的"认购"纠纷并未得到完全遏止,不少开发商在利益驱使下,常常编造美丽的谎言,千方百计让购房者认购,购房者一旦涉入,就很难退出。唐先生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律师提醒,认购陷阱大概有以下几种,购房者应该有基本的防范意识。

  1、认真区别“定金”与“订金”

  定金与订金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意义大不相同。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特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能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出现违约时,也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接收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认购书中有陷阱条款

  案例:刘某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规定:"买方应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15日内前来签订正式合同,否则,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后张某在规定期限内去与开发商商谈合同事宜,但由于在某些条款上存在分歧而没有达成协议。张某要求返还定金,遭到拒绝,开发商的理由是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其签订正式合同。

  提醒: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时,可将该条款改为"买方应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15日内前来与卖方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定金应予退还。"

  3.商谈内容应有书面证据

  案例:唐某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规定"买方应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15日内前来与卖方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定金应予退还。"在15日内,唐某依约前往,但因对房屋交付时间上存在分歧而未能签署合同。15日后,唐某前去索要定金,开发商以唐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与其商谈合同为由拒退定金。

  提醒:购房人前往与开发商商谈合同时,应注意保留证据。如在正式商谈之前首先让开发商在认购书上签字确认或在商谈记录上签字认可。

  4.应有书面认购协议

  案例:方某看中了一套房屋,交了定金,但没有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只有口头协议,定金收据上也没写所定房号。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卖于他人。方某要求购买该房,遭到拒绝。

  提醒:购房人交定金前应与开发商签订书面认购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房号、价格、面积等,否则,该认购书只是一种意向,对开发商没有约束力。另外,对其他已谈妥事项应写入认购书中,防开发商变卦。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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