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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没有质量合格证,行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9:16


  问:交房时没有质量合格证,行吗?
  答:根据2000年4月7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出台重大改革措施,从2000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全面实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
   嘉兴市建设委员会规定:嘉兴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完工后,一律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15日内向市、区县建委分别委托的市或区、县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并可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建设开发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各质量监督站不再对竣工工程评估质量等级,也不发放质量合格证书。
   我们认为,停止发放合格证书,绝不是放松政府的质量监督,实行竣工备案制度有利于明确建设开发、勘查设计、施工生产、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这些单位要对出售的房屋向消费者负责,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当基,这也要求购房者要更重视房屋的质量问题,在签订房屋销售契约时要尽可能地对质量问题作详尽的约定,同时在期房的建设中要增大购房者自身的监管力度,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开发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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