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未到期,房东要卖房,关于装修如何协商赔偿?
问:因为孩子上学,和房东为期6年的租赁合同,还未住满两年,现在房东要卖房。租房时房屋内墙墙皮脱落严重,考虑到要住6年所以重新装修,当时男房东同意并在装修后来看过房子,现在我们提出和房东在商量好后再进行卖房,结果对方不承认违约,女房东耍赖说:“我们可以说你们破坏墙体结构,要对我们进行赔偿”,对此很无语。。。因为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房东违约的赔偿和装修事宜,现在我们应该怎样合理保护我们的权益。谢谢!
答:1、合同法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意思是指房屋先被承租后被出售,则出售不影响租赁,承租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因此,你有权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屋,不受对方房屋买卖的影响。
2、关于房屋装修问题。
先请您看一下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建议:简单而言,如果没有房东同意,你们属于擅自装修,则费用你们自理,而且房东有权要求你们恢复原状或赔偿。
但是,该事已征得男房东同意并在装修后来看过房子,现在对方因卖房而违约,则你们有权要求房东赔偿装修的残值损失。
总之,建议你们先收集好证据(证明装修已经男房东同意,且对方在装修完成后来看过,可以是录音录像、短信等资料),再考虑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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