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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要注意的缺陷与禁止
房屋装修要注意的缺陷与禁止
一、房屋装修过程中要注意的缺陷有:
1、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以次充好,使用假冒伪劣的材料,或包工包料时,与经销商串通,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或装修的质量来获取回扣。
2、层层转包,包修、保修无法兑现。装修施工人员无上岗证,或随便挂靠某个公司,粗制滥造,装修完毕出现质量问题无人负责。
3、水管、电线、煤气管道、暖气等设施需专业人员安装,但一些装修公司安装人员没有资质。
4、装修建材有害物质浓度超标,室内空气污染严重,装修单位和家具厂往往各执一词,检测标准尚未完备,无法定责,难以解决。
在房屋装修时,必要注意两点:一是要确认承揽方的资质。房屋装修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国家对装修承揽方有严格的资质审查,但目前却有不少包工队和包工者根本未通过资质审查,难以保证装修质量。二是要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眼下有的房主与装修人员只达成口头协议,即使有的订立了合同,但要件残缺不全,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往往相互推诿,房主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房屋装修的禁止事项
房屋装修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有建设部2002年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法》。该办法禁止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装修行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住宅室内装饰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划增加楼面荷载的,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等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上述装修行为中,有的可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再经市房屋安全鉴定后进行施工。
三、承租人装修租赁房屋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房屋租赁后装修投入,是商业用房租赁中较常见的问题,法律上对此行为叫做“添附”,合同终止或解除,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进行补偿?这要分几个层次来分析:
首先,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已就房屋装修添附物作过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合同时就要按约定来处理。
其次,如果合同未作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要看当初房屋装修前有没有经出租人同意。根据规定,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装修承租房,实际上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出租人如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应将装修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也不必给你补偿。如果承租人在装修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那么双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该装修添附物不能取回,只能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原则上应按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判断由谁承担。如果承租人的装修添附物对出租人确实还有利用价值,也可由出租人酌情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双方对补偿数额没法协商一致的,可提起诉讼由法院酌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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