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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宅公房租赁合同(HF-2005-00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出租方:河南省房产管理局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出租、承租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同意就卞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愿将坐落在河南省_______市_____区_____街(路)_____号的公有房屋(使用面积为_____平方米)出租给承租方作为住宅使用。承租方已对出租方所要出租的公有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出租方按照河南省__________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的同期租金标准,结合房屋的实际状况,核定上述公有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由承租方在每月(季)的前_____日内交付给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出租方可以按月租金额的_____%向承租方收取滞纳金。
三、出租方负责本合同所出租公有房屋的维修,保障承租方的正常使用。承租方有告知出租方及时维修承租公有房屋的义务。承租方对承租的公有房屋及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由承租方承担修缮责任。
四、承租方负责支付承租公有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费等与承租方相关的费用。
五、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公有房屋擅自转让、转祖、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擅自改变承租公有房屋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的公有房屋的;
7.擅自买卖承租的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8.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六、出租方未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维修公有房屋,使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的,承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退回房屋。
七、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承租公有房屋和设备,严禁在院内、楼道及屋顶等处私建乱建。确需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应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八、因城市建设等需要,承租方承租的公有房屋须腾让、拆迁时,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所需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当返还承租的公有房屋。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征得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出租、承租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申请仲裁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出租方_____份,承租方_____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事宜。
出租方:__________(章) 承租方:____________(章)
经办人:__________(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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